2017年3月4日18:30,原告乐某某因停经40周多三天,下腹阵痛一个多小时到被告东莞市某某医院待产。于当晚22:52顺产一男婴,新生儿出生后被诊断为:1、新生儿窒息;2、新生儿胎粪吸入综合症;3、新生儿先天性畸形;4、新生儿肺发育不良;5、先天性心脏病;6、新生儿肺出血?被告对新生儿实施抢救,2017年3月5日2时30分,新生儿抢救无效死亡。
2017年3月7日,原告柯某某委托广东某医科大学的司法鉴定中心对乐某某之子的死因进行鉴定,该鉴定中心认定了乐某某只因符合羊水吸入综合症伴肺弥散出血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排除了患儿存在先天性心脏病及肺部发育不良等严重病变。被告东莞市某某医院称:对产妇的诊疗及新生儿的抢救符合诊疗规范及常规,原告柯某某自行委托广东某某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死因鉴定,尸检发现双肺浮扬试验阴性,符合羊水吸入综合症伴肺弥散出血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极力主张原告之子死亡是自身疾病导致并主张原告之子为死产。
后经另一司法鉴定中心再次分析支持原告之子为活产,损害后果为被鉴定人死亡。
经法院审理查明:东莞某某医院在诊疗行为中存在延误诊断,延误治疗,延误告知,侵犯患方的咨询选择权的过错原因例为次要因素,经法院酌定被告医院就其医疗过错行为造成原告的死亡损害承30%的赔偿责任。经法院判定对原告的损失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死因鉴定费,火化费用等,共计按30%的过错参与度赔偿265,170.69元,另外酌情,增加1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80170.69元。
本案焦点:被告医院对乐某某2017年3月4日21:50~22:10出现的二类胎监图形,警惕性不高,未及时发现,延误诊断。2017年3月4日22:12~22:17,被告虽然诊断出二类胎监图形,但并未采取诸如改变体位、吸氧,静脉输液等正确的诊疗措施,从而导致对立即分娩时机的判断延误,被告医院至2017年3月4日22:12之后胎心监护图形中一直未见宫缩压力曲线,对异常胎心变化无法及早判断等,被告医院上述行为存在延误诊断,延误治疗,延误告知,侵犯了原告的知情选择权的过错。被告医院的过错是使乐某某之子生还的可能性降低和乐某某之子死亡原因存在因果关系。